公盟:为结石宝宝募捐 请各界人士相助!

2010年01月25日

2008年9月,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发,全国几十万婴幼儿深受其害,北京公盟法律研究中心对数百名患儿家庭进行了法律援助,但法律程序进展缓慢。目前尚有一些三聚氰胺受害患儿处于治疗过程中


现在此发布患儿接受捐款账户希望得到社会各界人士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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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姓名:武XX

性别:男

出生日期:2006年6月

初期症状:左肾结石、双肾积水

目前病症:右肾积水

母亲:李洁丽

父亲:武二杰

家庭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2号院清城美苑

曾食用奶粉品牌:三鹿

接受捐款账户:

户名:李洁丽

账户号码:6228480711349283715

开户网点:中国农业银行郑州海燕分理处

患儿武XX家长叙述

患儿武XX于2006年6月13日出生后因暂无母乳喂养,曾食用一袋三鹿婴幼儿奶粉,此后至2007年1月间由母乳喂养;在2007年4月至2008年9月13日期间以三鹿奶粉为主辅以面食养育。直至2008年9月中旬媒体开始报道“三鹿问题奶粉”后才停止食用三鹿奶粉,2008年9月14日至2008年12月期间改为以面食为主辅以美赞臣奶粉喂养;2008年12月至今以米、面食为主喂养。


在2007年4月至2008年9月服三鹿奶粉期间,曾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烧(多是高烧),大便拉稀,小便有憋尿现象且排尿时断时续伴随哭闹,眼皮浮肿,多家医院医生对此做常规检查之后按一般感冒治疗,一般需1~2周时间才能治疗好,不明原因的高烧每月都会发生。2007年8月至2008年9月期间孩子体重一直维持在14公斤左右。


2008年9月15日经“三聚氰胺奶粉”筛查发现左侧输尿管结石及双肾积水病状,即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郑大一附院)儿外科治疗。其左侧输尿管结石排出后,仍然是双肾积水,2008年9月25日郑大一附院医护人员以“医院到目前为止全部是院方垫资治疗患儿且未得到国家财政拨款现已无钱垫付医疗费,奶粉患儿即使住院也不再为其治疗”为由强求奶粉患儿必须当日出院,并逐个找患儿家长做出院思想工作。我们出于感恩、体谅国家的难处,无奈才同意去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可是医院竟然在众多患儿的出院证明中最后一句写着“今其要求出院”,我们万分气愤去找医院理论,最后医院才把“今其要求出院”予以更正。


自2008年9月25日出院至今,孩子除不明原因高烧的次数略有减少外,双肾积水的程度不像有关专家所说的那样(没事,多喝水、多运动、),而是日趋严重,我们作为父母的心急如焚四处带孩子求医,我们曾去郑大一附院、武汉市儿童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郑州市妇幼保健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郑州市儿童医院、郑州市中心医院诊疗,多家医院的诊查较相近的结果显示:双肾积水、肾盂肾盏集合系统分离,左侧输尿管狭窄为著,医嘱多数是“没事儿,多喝水、多运动、隔一段时间再来复查”。


直至2008年5月份,在双肾积水均达到重度积水程度但无结石的情况下,我们去河南省人民医院泌尿外科检查并把彩超、磁共振及尿检报告给坐诊老专家诊断,专家看后说“肾积水很严重,左侧输尿管已梗阻且看不到图像了仅右侧一段能看的稍清楚一些,小儿的手术我们做的较少你可不能拖延了,建议不管你们是否有条件可一定要去北京儿童医院去看看!”,而北京儿童专家诊查后却说没事。之后,郑大一附院尿动力学研究中心打电话说是对奶粉患儿病情调查回访约我们去复查,仍然是双肾重度积水在发展,当问起怎么治疗时医生说等等看。孩子的病情终于使我们沉不住气了,但又不知怎么治疗最彻底有效。通过上网查询、咨询多家医院手术治疗情况及电话询问患儿家长得知,郑大一附院泌尿外科二病区杨俊福教授做的微创手术是目前唯一比较好的疗法(但不能保证是最有效的)。2009年10月16日经郑大一附院泌尿外科二病区杨教授诊断:双肾积水严重,双侧输尿管上、下两端狭窄须马上住院手术。10月17日入院做术前准备,22日手术,经肾穿刺置管扩张术,在输尿管里置了一根管,不能剧烈运动多喝水,每月复查一次半年后取管。这只是左侧,恢复好后再做右侧。


自从2006年6月13日孩子出生以来,我们一家三口仅靠我一人打短工(自2006年4月起至今,我因与原公司 “拖欠工资及不交养老保险金” 的劳动纠纷案尚未结束,双方劳动合同没解除,至今仍不能正常上班)来维持生计,原本经济拮据的家庭再加上孩子受三鹿奶粉的毒害四处求医,无疑是雪上加霜。东拼西凑的借些钱总算把这次手术给做了,能借的都已借了至于下次的手术费怎么凑还没有。我现在最担心的问题半年拔管是否能彻底康复才是关键。


作为患儿的家长,我们希望政府按其提出 “以人为本”的口号理性对待受害的“奶粉结石患儿”,并尽快研究出彻底有效的诊疗方案。或许是“三聚氰胺奶粉”患儿结石排出、肾积水日趋严重的滞后效应未凸显,若此效应日全面凸显,恐怕带给患儿及其家属的不只是精神层面的伤痛(目前我们还是能够忍受的),更重要的是给患儿带来终生的遗憾与痛苦(到时再处理恐怕是不可饶恕的)!


自媒体报道三鹿问题奶粉以来,我们从未收到奶协救助基金会的任何道歉短信息及领取赔偿贰千元人民币的通知,无奈去法院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以三鹿破产无力赔偿患儿作为完美结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勿以三鹿集团破产资不抵债为结局算完事,勿剥夺患儿的诉讼、生存权利。


由于我们一直未得到因“三鹿奶粉”事件而成立奶协救助基金会的赔偿与救治,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做到以下三点:

(1)尽快研究并解决类似我们目前所面临彻底有效诊疗方案。

(2)将我的孩子患儿列入奶协救助基金经济补偿与免费治疗相关疾病范围。

(3)切实保护奶粉结石患儿最基本的合法权利!依法严惩涉及此案的不法分子及真正幕后元凶,坚决杜绝类似食品等安全事件再次发生!维护法律的尊严,真正做到“依法治国”还政府公信力予公民,勿以公民的生命健康寻开心!


三鹿奶粉结石患儿武XX的家长:武二杰、李洁丽


2009年12月

2 页 共 2


公盟关于接受捐款情况的公告 2009-08-30

2009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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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盟关于接受捐款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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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盟近期情况汇总 by 志愿者

2009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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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张树义、刘莘三著名行政法专家发布《“公盟取缔事件”法律意见书》

2009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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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工商部门对公盟的处罚决定及公盟关于处罚问题的声明

2009年08月21日

北京市民政局取缔决定书  京民执取字[2009]第1号  (2009年7月17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09)第2808号 (2009年8月17日)

公盟关于民政及工商行政处罚问题的声明 (200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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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对许志永的逮捕通知书

2009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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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逮捕通知书 京公字[2009]457号 (200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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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盟联络邮箱

2009年08月18日

因原公盟网站www.gongmeng.cn被关闭,原联络邮箱无法使用,现新设立机构临时联络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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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公盟关于已经履行地税补税及罚款义务的声明(2009年8月13日)

2009年08月15日

文件扫描件

公盟关于已经履行地税补税及罚款义务的声明(2009年8月13日)

(注:网站因出现少许技术困难暂时无法贴图,请直接点击文字链接浏览大图,望谅解,文件链接已于8月17日更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8月13日新发布的两份处罚决定书

2009年08月15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京国税稽处[2009]6号

文件扫描件

第一页 第二页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国税稽罚[2009] 7号

文件扫描件

第一页 第二页

(注:网站有少许技术困难暂时无法贴图,请大家点击文字链接看大图,望谅解)

公盟关于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的公告及关于解决涉税问题的声明

2009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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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盟关于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的公告

公盟关于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的公告001公盟关于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的公告002

公盟关于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的公告 003公盟关于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的公 004

公盟关于解决涉税问题的声明

公盟关于解决涉税问题的声明

附:正文文本

公盟文件

公盟关于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的公告

公盟缴税被拒绝

8月3日,公盟发布《关于同意接受社会捐款用于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积极筹备资金,准备缴纳两税罚款(捐款账户详情公盟将在近日公布)。

8月5日,公盟账户(开户名称: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首体支行,帐号:35080188000016762)被北京市公安局冻结。

公盟已于8月10日上午向北京市公安局致送了请求解冻账户协助办理缴纳税款和罚款的书面文件。8月10日下午,分别到地税和国税申请缴纳罚款。但皆被拒绝。现公告近日公盟缴税过程详情如下:

地税局:无法人代表签字不能缴税

2009年8月6日下午,公盟代理律师黎雄兵来到位于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找到第一稽查科的张旭科长,要求开出税收缴款书,履行此前由张旭、曹栋斌、刘朝晖、白俊等税务官对公盟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缴纳税款和罚款。(1、2009年7月17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二稽税稽处[2009]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公盟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合计60995.13元;2、2009年7月3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二稽税稽罚[2009]5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公盟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所偷税款五倍的罚款304975.65元。)

张旭税务官告知,执行的问题归执行科管,建议公盟拿着税务处理文书去执行科开税单,然后凭税单去银行缴款,并告知黎雄兵律师第二天即可以去执行科开具税单。

2009年8月7日下午,黎雄兵律师再次来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要求开具税单以便到银行缴税。一位自称姓安的副局长和姓郭的税务官接待了黎雄兵律师,他们告知黎雄兵要求有公盟的委托授权书,才能办理。黎雄兵律师说,7月24日参加处罚听证时,已经提交了委托授权书,听证主持人白俊的手中存有该授权委托书。安副局长和郭姓税务官说,该授权委托书是听证授权,不是缴纳税款的授权,因而黎律师不可以代办公司的缴税工作。

2009年8月10日下午2:30,黎雄兵律师与公盟研究员王功权先生带着盖有公盟公司印章的代为办理缴纳税款及罚款事宜的专项委托书,再次来到位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办公大楼417房间的执行科,请求开出二稽税稽处[2009]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二稽税稽罚[2009]5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对应的缴款税单,以便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执行科的王元锋科长说要请示领导后才能办理,让黎雄兵律师与王功权研究员稍等。不久,王元锋科长回来,告知黎雄兵律师所持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要求,不能办理开具税票的事项。理由是,黎雄兵律师所持的盖有公盟公司印章的专项委托书上没有法人代表许志永的亲笔签字。

黎雄兵律师对王元锋科长说,公盟的法人代表许志永现已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税问题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律师未获批准会见,目前无法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盖有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求依法予以办理准许缴纳税款及罚款的手续,开具税单。

这时,同在王元锋科长办公室的执行科的夏女士、范女士两位税务官也参与进来强调说,要求授权委托书上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字这是税务部门的规定,“你们有异议的话,我们也没办法”。

于是,黎雄兵律师与王功权研究员来到位于三楼的安副局长办公室,请求协调执行科给予开出缴纳罚款的税单。安副局长告知,该事归陈姓副局长分管,或者是一把手郭局长管,建议黎、王二位去二楼办公室请求帮助联系陈副局长和郭局长,由陈副局长和郭局长处理。

黎雄兵、王功权下到二楼稽查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苏雷和科员李楠楠接待了黎雄兵、王功权,说郭局长正在开会,陈副局长休假了,均不能联系到。他们只能答应帮助转告该事情。

黎雄兵律师问苏雷,什么时候可以给予答复,苏雷说,这个他也说不准,没法给出准确时间。黎雄兵律师和王功权研究员担心,如果不能及时联系上陈、郭二位局长,公盟将被迫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每日百分之三的利率缴纳逾期履行的罚款,每天将额外支付一万多元的滞纳金。

苏雷回答说,“这样的话,我们也没有办法”。黎、王二位据理力争,最后稽查局的多名工作人员连同两名保安员强行将黎雄兵律师、王功权研究员赶出了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办公大楼。

国税局:税务处理决定有误不宜执行

从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地税局办公大楼被驱逐出来后,黎雄兵律师、王功权研究员又赶往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请求开具国税缴款税单,履行京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责令公盟补缴所得税187424.87元。

张允安税务官接待了黎雄兵和王功权,告知暂时不能补缴税款。理由是:原定五倍罚款的处罚决定还没有做出来,经过7月30日上午的听证他们认为公盟的申辩是有道理的,打算改变决定降低处罚额度;同时,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补缴所得税187424.87元也需一同变更,原来送达给公盟的京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暂不适宜执行。

黎雄兵律师和王功权研究员请求张允安税务官将上述答复出具书面文件给公盟,担心依据现有的京国税稽处[200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公盟将承受额外的滞纳金。张允安税务官拒绝了黎、王二位的请求。

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8月10日

公盟文件

公盟关于解决涉税问题的声明

连日来,北京市地方税务部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部门先后以需要法人代表签字和已经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不宜执行等理由,阻挠我单位履行相关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及时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为妥善解决本次涉税问题,维护公盟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声明:

一、公盟敦促,北京市地税和国税两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纠正错误,立即接受并积极协助公盟履行相关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将税款和罚款缴存入库。

二、公盟重申,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努力寻求公开、透明、公正的解决本次涉税问题。对于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公盟在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履行相关前置程序后,将依法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启动法律救济,并尊重和服从生效的终局司法裁决。

三、公盟请求,尽快恢复我单位负责人许志永博士和财务人员庄璐女士的人身自由。依据《刑法修正案(七)》,我单位积极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履行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